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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開行處長受賄近2000萬 現金整齊碼在地下室
來源:遼寧黨建網 校園黨建 閱讀量:2169 發(fā)布時間:2020-09-2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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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震驚!原國開行處長受賄近2000萬,大量現金碼放整齊藏在地下室……

每經編輯:畢陸名

《人民的名義》大家都看過,相信不少人都被里面的貪官藏匿贓款的一墻的錢、一床的錢、一冰箱的錢震驚過吧,這一幕在現實中也上演了!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國家開發(fā)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原主任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2011年至2017年間,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工程推進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為此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842.7764萬元,以及房產一套。

而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fā)布的文章顯示,這樣一位“巨貪”的正處級干部,在案發(fā)前口碑頗佳。歷年考核中,他曾多次得到“任事勤勉,不避繁難”的評價。令人詫異的是,他將大量現金碼放整齊藏在地下室。直至案發(fā),這些贓款外的熱縮膜都未曾打開過。期間,他藏匿贓款的別墅兩次失竊,于是他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將收受的現金轉移到地下室。最終,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20萬元。

口碑頗佳的技術型干部受賄近2000萬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龍延軍,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羈押,次日被留置,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龍某軍1986年8月參加工作后,一直在銀行系統(tǒng)從事信息技術工作。早期,他曾先后擔任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部行員、中國投資銀行信息中心副科級行員。

1999年12月,他開始在國家開發(fā)銀行單位任職。此后直至2007年初,龍延軍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營運中心運維與災備管理處正科級行員。之后其升為副處級干部,在國家開發(fā)銀行營運中心運營經理崗位上任職一年。

根據同事的評價,他是“有想法、有干勁、有能力”的技術型干部,且在歷年考核中多次得到“任事勤勉,不避繁難”的評價。

2008年,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口碑一流的龍延軍被所在銀行委以重任,作為甲方項目經理負責主持該行在京數據中心基建工程項目。

2011年至2017年,龍延軍曾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正處級)的職務。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這一期間,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yè)部、王某1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1842.7764萬元,以及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77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2010年,國開行數據中心項目開始招投標。當年年底,項目正式開工建設。龍延軍是甲方評標負責人。每次有支付款的時候,由簽約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經國家開發(fā)銀行全過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以及項目管理公司審核,審批表交負責人龍某軍簽字后,再層報上級領導簽字。

簡單來說,龍延軍既是這個項目的負責人,又是評委。但是,該項目動工以后困難重重,施工用水、用電和工程質量方面進展都不順利。作為承建該項目的施工方經理,張某1擔心甲方不滿,便以拜年為名拜訪了龍某軍。

當然,這并不是一次“空手”拜訪。張某1將購物卡和上萬元禮金財物交給了龍延軍。盡管龍延軍內心有猶豫和掙扎,最終還是如數照收,并承諾會在項目上幫忙。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據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稱,最開始其和劉某想一起承包稻香湖數據中心的項目,后來其認為劉某不夠專業(yè),不想讓劉某參與經營。2011年七八月其中標國開行稻香湖項目。2012年的一天,其在金錢豹餐廳附近,將一個裝有200萬元現金的登山包放在龍延軍的車上,然后就離開了。過了20分鐘,龍延軍打電話問什么意思,其說感謝龍延軍在項目推進上提供的幫助,并提出劉某的施工隊伍不專業(yè),希望龍延軍能幫忙讓劉某推薦的施工隊退出。龍延軍說知道了。后來劉某確實沒有再參與這個項目。

此外,2012年8月,姜某組織張某1和龍延軍一起去上海崇明島看一個房地產項目,張某1勸龍延軍買崇明島的房子,替他把房款付清。張某1支付了購房款,龍延軍在購房合同上簽了自己的名字。因為給龍延軍買房的錢是從張某1卡上刷出去的,就和龍延軍商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留下還款的痕跡,龍延軍表示同意。后張某1給了龍延軍77萬現金,之后龍延軍把這77萬元錢匯到了其銀行卡上。

同時,每年過節(jié),張某1都會給龍延軍送一個一萬元或兩萬元現金的紅包,這幾年一共給了1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在國家開發(fā)銀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開標前的頭一天,張某1在方莊熱公館給龍延軍40萬元。行賄人張某1也表示,給龍延軍送錢一方面是為了對他表示感謝,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跟他維護好關系,以更好的推進工作。

大量現金竟藏地下室不敢動

龍延軍嘗到權力變現的甜頭后,便更加肆無忌憚。

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龍延軍開始更加積極主動地和相關企業(yè)、個人打交道,并在有意無意間抱怨自己窘迫的境況、艷羨對方富足優(yōu)渥的生活。這時,有求于他的企業(yè)主們也都“心領神會”,紛紛“慷慨解囊”,以求獲得他的“照顧”。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公司數據中心事業(yè)部在項目招投標、資金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該數據中心事業(yè)部總經理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0.085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1104萬元)。

據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顯示,2014年三四月,×××集團決定投標國開行稻香湖數據中心項目,龍延軍是該項目的負責人,也是評委。其找龍延軍商量,如果他幫助其公司中標,就按照合同標的額的10%給他費用。龍延軍在評標過程中幫助其公司中標了。國開行給其公司付款后,其就開始按照約定的10%的比例給龍延軍返點。給龍延軍的錢是從中建技的財務賬以勞務費的名義倒出來的,倒現金用的虛假合同是其讓馬某1找勞務公司簽的,有×××勞務公司、三河×××勞務公司等,用了張某3、王某2及其自己的卡,卡都在公司財務趙某處保管,提現金也由趙某負責,其先后給龍延軍現金1100萬元。其還給龍延軍轉賬過兩次,一次轉了82萬元,另一次轉了118萬元。2015年,其聽說龍延軍孩子要出國,送給龍延軍一萬美元,錢是用數據中心事業(yè)部倒出來的現金兌換的。

2015年至2016年間,利用職務便利,龍延軍為北京市×××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

2017年1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龍延軍為北京市×××公司經理王某1在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581萬元)。

不過,龍延軍收受了大量現金贓款后,過得卻也并不安心。根據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發(fā)布的文章披露,起初龍延軍將贓款藏匿于郊區(qū)的一所別墅中。他每次收下賄賂款后就開車直奔郊區(qū)別墅,將錢放進庫房。頗為巧合的是,龍延軍在郊區(qū)藏匿贓款的別墅曾兩次失竊。

盡管小偷并未發(fā)現別墅存放的巨額現金,但龍延軍高度緊張,另外買了一套小產權房,將收受的現金轉移到該房屋的地下室里。案發(fā)后,辦案人員起贓時發(fā)現這些被藏在地下室的現金碼放得整整齊齊,甚至連外面的熱縮膜也未被揭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龍延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龍延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龍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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