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天津2月16日電 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后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或者職務(wù)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guān)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于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7日 06 版)